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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就业,更好地体现国家、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城市学院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困难,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自强自立的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资金筹集

第四条 湖南城市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资助资金的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各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指导和管理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资助资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规定,设立条件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管理规定以及超越工作权限做出不负责任承诺。

第六条 学校从事业(学费)收入中计提4%-6%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学校设立并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助学金,鼓励各二级学院及热心人士筹集学生资助资金。对个人出资设立奖助学金者,学校视情况批准出资者以其名义冠名奖助学金,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依照《湖南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湘城院学字〔2025〕2号)进行评选。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指由中央政府和湖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照《湖南城市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湘城院学字〔2025〕3号)进行评选。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湖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照《湖南城市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湘城院学字〔2025〕4号)实施。

第十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部分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按照当年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奖:综合素质测评奖是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依照《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湘城院发〔2025〕21号)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积极增设勤工助学岗位,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具体依照《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22〕5号)实施。

第十四条 临时经济困难补助:临时经济困难补助是由学校出资设立,补助对象主要是因临时性、突发性灾害发生意外困难的学生。补助流程采取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确认,各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由财务处发放。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的程度确定,具体依照《湖南城市学院学生临时经济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22〕4号)实施。

第十五条 学费缓、减、免:

(一)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儿或孤儿成年后就读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向学校申请学费缓交、减交或免交。

(三)对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由各学院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缓交期限。逾期不交、恶意欠费逃费的学生,学校停发各种奖助学金,并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法负担学费的学生,或由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符合学费减免要求的学生(如:残疾军人等),可根据其家庭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申请减免学费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绿色通道: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对于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按期交纳学杂费的新生,经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或注册时,可根据实际贫困情况通过“绿色通道”向学校申请办理缓交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依照《湖南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湘城院学字〔2025〕1号)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生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将学生在校期间诚信情况作为大学生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讲文明诚信的大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讲诚信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给予警示,并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对恶意拖欠学费、不讲信誉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全校通报批评,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资助。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制裁。

2.学习不努力、无进取心。

3.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

4.拒绝参加勤工助学,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困难。

5.不愿参加公益性活动,拒绝履行公民或学生义务。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7.休学或当年留级。


第五章 评定与发放

第十 资助资金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审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二十 资助资金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资料。二级学院初审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再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的评定等次和额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助学金项目当年资金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二级学院有权对申请助学金、临时经济困难补助的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退还学校发放的资助资金外,将依照《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湘城院发〔2025〕1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资助资金不仅仅是对困难学生经济上的资助,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受助学生自强自立,诚信感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