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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充分调动学生奋发成才的积极性,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素质教育思想在学生评价实践中的贯彻和具体体现,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素质发展比较全面、规范、科学的评价。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定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推荐入党、毕业生就业等所有评比和组织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分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发展素质六个方面,均以分值量化。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系统而重要的工作,各二级学院在测评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操作时,二级学院可根据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但细则的基本原则和大项分值的设置不得与本条例相冲突。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和实施办法

第七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实施。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委(总支)书记为组长,党委(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学生政治辅导员以及有关教师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做好本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民主,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各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指导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成员4人、寝室长3人及普通同学2人共9人组成,具体负责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完成并公布成绩。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5个工作日内提出,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予以复核并作出答复。二级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每学年开学后的第六周上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15分,智育60分,体育5分,美育5分,劳育5分,发展素质10分。学生毕业时总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其各学年所得成绩的平均值。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德育素质 15分

1.政治态度(3分):考察学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

2.法纪观念(2分):考察学生遵纪守法情况及行为表现。

3.学习态度(2分):考察学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和学风。

4.集体观念(2分):考察学生平时在各种集体或组织中的言行表现。

5.生活态度(2分):考察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具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是否生活作风、工作作风端正。

6.社会公德(2分):考察学生在处理群己关系和公共场所中的道德行为,如遵守校园管理规定、宿舍管理规定等。

7.个人品德(2分):考察学生在处理人际关系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如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敬老爱幼等等。

第十三条 智育素质 60分

1.学业成绩(56分):学年内学分加权平均分*56%即为学业成绩得分。

2.外语水平(2分):依据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专业英语四级、八级考试情况酌情加分。其他语种参照加分。

3.人文素养(2分):考察学生在校期间参与人文素养提升工程系列活动、修学人文素养类课程等情况。

第十四条 体育素质 5分

依据非体育专业本科生本学年体育课或者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体育专业本科生基础体能测试成绩,考察体育达标成绩、参加体育锻炼、参加军训的情况。

第十五条 美育素质 5分

考察学生认识美、理解美、欣赏美、创作美的能力。

第十六条 劳育素质 5分

考察学生是否积极参加日常生活、生产、服务性劳动,是否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是否具备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良好劳动品质。

第十七条 发展素质 10分

1.创新能力(2分):考察学生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能力和表现。

2.组织管理能力(2分):考察在院、系两级党团组织和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班委、团支委等学生的工作表现。

3.社会实践能力(2分):考察学生参加诸如社会调查、“青年红色筑梦之旅”、“三下乡”、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学生军训教官等社会实践及获奖情况。

4.职业技能(2分):考察学生参加能体现职业能力的各级别职业规划大赛及获奖情况,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学校组织的各类资格证书情况。

5.文体艺术(2分):考察由教育部门主办的文体艺术类活动、竞赛参与及获奖情况。

第十八条 其他加分项:学院认定的其他加分项,酌情加分。加分项总分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其他扣分项:学院认定的其他扣分项,酌情扣分。扣分项超过5分的不能参与奖学金评定。

第十二至第十七条由各二级学院结合本院实际,确定具体考察内容和评分标准。(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25年3月25日


湖南城市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   )学年

班级

学号


姓名


学籍号


班级名次


测评内容

分值

得分

测评项目

德育

15分

政治态度:考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

3


法纪观念:考察遵纪守法情况及行为表现

2


学习态度: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和学风

2


集体观念:考察平时在各种集体或组织中的言行表现

2


生活态度:考察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具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是否生活作风、工作作风端正

2


社会公德:考察在处理群己关系和公共场所中的道德行为

2


个人品德:考察在处理人际关系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

2


智育

60分

学业成绩:学年内学分加权平均分*56%

56


外语水平:考察学年内大学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考试情况

2


人文素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参与人文素养提升工程系列活动、修学人文素养类课程等情况。

2


体育

5分

身体素质:考察体育达标成绩、参加体育锻炼、参加军训情况

5


美育

5分

考察学生认识美、理解美、欣赏美、创作美的能力

5


劳育

5分

考察学生是否积极参加各类劳动,是否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是否具备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良好的劳动品质

5


发展素质

10分

创新能力:考察学生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能力和表现

2


组织管理能力:考察在院、系两级党团组织和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班委、团支委等学生的工作表现

2


社会实践能力:考察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表现

2


职业技能:考察职业规划及职业技能掌握情况

2


文体艺术:考察参与各类文体艺术类活动、竞赛的表现

2


其他

其他加分项:学院认定的其他可以加分的项目

5


其他扣分项:学院认定的其他需要扣分的项目



合计

100













班主任(签名): 二级学院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