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科新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按每生每年4800元、3700元、2600元三个标准发放。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生活俭朴。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6.上学年度违纪不超过5分。
四、申请及评审办法
1.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标数根据教育部分配的名额,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学院特困生人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3.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并张榜公布,接受学生个人自荐并进行组织推荐,在限额内分别确定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并予公示。各二级学院于规定时间前将确定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推荐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发放及管理
1.教育部通过我校资助学生名单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校计财处直接划至学生对应的银行卡帐户。
2.用国家助学金奢侈浪费等情况,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
3.学生获国家助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助学金,并追回已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受助学生班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助学金挪作他用,一经查实,即刻停发或追回已发助学金,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停发或追回的助学金进入学校助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六、鼓励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下一次资助评定的参考条件。
七、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