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奋发成才,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21〕310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年级前30%,综合测评排名年级前30%,被评为本学年度“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5.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生活俭朴。
6.学年违纪不超过3分。
四、评审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二级学院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在考虑对特殊学生予以适当倾斜前提下,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与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4.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及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在限额范围内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获奖推荐学生名单并审核后,交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张榜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发放及管理
1.学校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计财处将奖金划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帐户。
3.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励证书和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4.获奖学生所在学院、班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奖学金挪作他用,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