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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本年度专升本学生、本年度转入的学生不能参评。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年级前10%,综合测评排名年级前10%(推荐学生非年级第一名要补充说明评选原因),入学以来无补考记录,被评为本学年度校级或以上“三好学生”,本学年度违纪不超过3分。所评学年度至少有三个校级及以上奖项。

6.对于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不是年级前10%的学生,在其他方面表现必须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多人参加排名要在前一、二)。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多人参加排名要在前一、二)。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四、评审办法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生工作部(处)依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根据各二级学院人数与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4.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及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的原则,组织申报学生以公开答辩、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评议,确定初步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获奖推荐学生名单并审核后,交湖南城市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发放及管理

1.学校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划至学生对应的银行帐户。

3.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励证书和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4.获奖学生所在学院或班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奖学金挪作他用,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