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订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厅〔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本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经济资助与思想教育并重”,通过认定工作引导学生诚信申报、感恩自强。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建立四级认定工作机制,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成。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或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适当范围内公示。在认定过程中,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六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孤儿残学生、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七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况。
第八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九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条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参照我省行政区内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资助档次。
(一)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6)因遭受重大自然、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8)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学生。
(9)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学生。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的学生。
(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学生。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
(三)一般困难学生
不具备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日常消费明显高于普通学生水平(如高额网购、奢侈电子产品等)。
(四)无特殊原因不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服务或资助活动。
(六)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提前告知。每年9月份开学,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制定当年度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并通过校园网、学生工作例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相关政策宣传。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每年9-10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湖南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认定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学院组成访谈小组,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10-15分钟的谈话,以便详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建立学生文字档案。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
第十八条 建档与资格复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二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通过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25年3月25日
湖南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籍号: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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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政治面貌 |
入学前户口 |
□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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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家庭学生:□是 £否;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是 £否;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是 □否; 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是 □否;低保家庭学生:□是 □否;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 □否;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是 £否;其他低收入学生:□是 □否; 孤儿:□是 £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 □否;残疾学生:□是 □否;残疾人子女:□是□否; 烈士子女:□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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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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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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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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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家庭人口数 人。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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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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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结果 |
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特别困难 □ 困难 □ 一般困难 □ |
学院认定工作组意见: 特别困难 □ 困难 □ 一般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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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学院、专业、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