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工作>>规章制度>>正文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2015-06-19 08:54

 湘城院党发〔2010〕1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参与学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高校学生守则》和《全国学联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积极分子,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

第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在学校党委、行政和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学校团委的领导。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

    (一)学校团委会、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成员,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院系团总支、学生分会成员;

    (三)学生党支部委员、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进步,政治立场坚定,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内补考科目一般应不超过二门,综合测评成绩一般应列全班前50%之内;

    (三)工作踏实,责任感强,主动积极为学生、学校服务;

    (四)有胜任工作所需的基本组织能力、沟通能力与协调能力;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团结同学,无私奉献。

第三章 学生干部机构、职数

第六条 学生干部机构设置分为校级、院系级、班级。

第七条 校级干部含校团委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成员,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和学生工作部(处)与团委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岗位设置和职数见附表1)

第八条 院系级学生干部机构设团总支、学生分会,在院系党总支领导下,在院系团总支和上级学生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岗位设置和职数见附表2)

第九条 班级学生干部机构设团支部与班委会。40人以下班级设干部6-8名,40人以上班级设干部8-9名。其中,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名,可兼任班委会干部;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兼劳卫委员)、心理信息委员、文体委员以及女生委员(班级女生人数5人以上)各一名,在班主任和辅导员指导下开展工作。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班级成立党支部。

第十条 各级学生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任免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产生办法:

    (一)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老师、学生推荐,经班主任审定,分别交全体团员、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并报院系党总支、团总支备案;

     (二)院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社团管理中心(社团部)学生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老师、学生推荐,院系团总支审定,参加院系组织的公开竞聘大会产生。院、系学生干部产生情况需报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校团委会、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老师、学生推荐,院、系党总支签署意见,学校团委审定,通过委员代表大会或公开竞聘产生,报校党委、行政批准;

    (四)特殊情况下,校级学生干部也可由班级和院、系推荐,校团委和学生工作部(处)考察任用。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学年,任期结束,应根据情况进行重新调整或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继续担任学生干部,应予自动辞职或免职:

    (一)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纪校规,多次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较差者;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经教育不改者;

    (四)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致使工作无法顺利开展、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影响者;

    (五)从事与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声誉者;

    (六)其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辞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提出申请,交所在学生组织;

    (二)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召开全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上一级学生组织或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三)对提出辞职的学生干部,有关组织应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两周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有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未自动辞职的,应予以免职,免职程序如下:

    (一)所在学生组织召开全委会讨论,对该干部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免职决议后,报上级组织批准。

    (二)上级组织作出批复后,由所在组织通报该干部免职的结果,并存档备案。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加强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工作全面开展;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三)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学校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与要求;

    (四)按学生管理规定享受其他应当享受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时传达和执行学校的有关精神和决议;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团结同学,待人诚恳,注重文明,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种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宣传动员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五)准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党、团组织应把学生干部的管理与考核纳入工作规划,作为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校团委会、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干部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日常管理和考核主要由团委负责,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干部所在院系的党总支、团总支。

第二十条 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由院系学工办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系党总支。

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由班主任、辅导员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所在院系学工办。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学年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对优秀学生干部,学校重点推荐就业。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依据品学兼修、知行统一的校训,分为思想素质、学习成绩、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个人品德等方面。

    (一)思想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坚定爱国信念。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运用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习成绩: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基本无补考科目,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总人数排名前50%。

    (三)工作能力:有较强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有一定组织协调、社会交际以及创新能力。

    (四)工作作风:深入学生,密切联系学生,务实肯干,严谨求真,雷厉风行,勇挑重担,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五)个人品德: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公正无私,文明礼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亦须填写此表,各级党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免职原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党支部及成员的管理考核按《党章》和党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