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7 14: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由13至17人组成,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名,分别由主管教学和主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一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名单报省学位办批准。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查通过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由学院领导和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成员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接受本学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能力获取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向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报送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2. 课程学习及专业能力获取情况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本专业技术的初步能力;
3. 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18届学生达到1.80(含)、2019届及以后学生达到2.00分(含)以上;
4. 非英语类(艺体类除外)专业学生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艺体类专业学生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要求。英语类专业学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5. 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合格要求。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可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填写“湖南城市学院 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附表1),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学生所填写的申请信息,并按第十五条要求分专业汇总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未修满规定学分者或未获得毕业证书;
2.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3. 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
4. 大学英语水平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要求;
5.未获取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专业能力;
6. 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合格要求;
7. 因其它问题,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在毕业时因故不能获得毕业证书或授予学位,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毕业两年内(含毕业当年),向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申请恢复或补授学位,申请恢复或补授学位需填写“湖南城市学院 届毕业生申请恢复或补授学位审批表”(附表2),同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经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以恢复或补授学位。
1. 毕业时,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在二门(含)以内,但大学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18届学生达到2.00(含)、2019届及以后学生达到2.20(含)以上,不及格课程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后成绩合格,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2. 毕业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者;
(2)当年参军、援疆、援藏工作或考取选调生者;
(3)受到省级(含)以上表彰者;
(4)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者;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国家级级三等奖以上(含)者;
(5)以湖南城市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大学学报或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6)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入前30%,且学习期间在3门以下(含3门)重修课程,毕业设计(论文)达到良(含)以上;
(7)考取特岗教师者,2018届及以前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0(含)、2019届及以后学生达到2.00(含)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达到良(含)以上。
3.其他未涉及情形,由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十二条 本校成人教育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教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 向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设计)且经专家审查认定合格。
第十三条 成人教育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其他条件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名单、信息、材料(含毕业论文(设计))均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收集,统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定期进行审查后决定授予学士学位事宜。
第五章 学位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应届本科学生在毕业前两周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表、毕业论文(设计)评语和成绩、大学英语考试等级证书、专业能力获取情况等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连同书面审议材料报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初审名单,以举手的方式表决,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造册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异议者的书面意见后进行调查核实,书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形成最后处理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在毕业典礼上宣布,由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
第二十条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相应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经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商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八条第4款自2017级学生开始实施,其余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