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届三次双代会通过)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结合我校《关于深入开展“四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一、考勤对象
全院所有在职在编教职工、合同制人员和临聘人员。
二、考勤规定
1.制定坐班人员上下班签到表,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院坐班人员考勤。坐班人员名单交人事处备案。
2.坐班制人员的考勤参照机关处室的考勤规定执行,教师应当参加各级各类会议和教研活动、科研讨论班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如遇上课,优先上课。同时每天安排一名院领导值班,排班表交人事处和组织部备案。
3.坐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旷工;在办公室,任何人不得在上班时间炒股、玩网络电子游戏、上网购物、打牌、下棋、打麻将等做与工作不相关的事情。
4.在每月的4日之前将上月考勤结果交人事处,以便人事处根据考勤结果核发工资。
三、考勤方式
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本院教师的考勤,并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考勤情况;人事处组织不定期抽查,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组织巡查。
四、假期类别及相关规定
1.事假。教师因事请假,当月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全年不得超过20天。
2.病假。教师因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3.教师的婚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等计划生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假经教职工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4.丧假。教师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5天工作日丧假;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在外地的,给予一定路程假。丧假由院长审批,报学校工会、人事处备案。
五、请假、销假的规定
1. 中层干部请假按以下规定呈报、审批。
⑴院长书记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3天及以上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行政负责人由校长审批,党务负责人由党委书记审批,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⑵副院长请假,2天以内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3天及以上经院长、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⑶中层干部请假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将审批好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交人事处留存。
2.教师因故不能上班,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的,由学院自行掌握,可不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请假时间连续在3天及以上者,必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院长签署意见,由人事处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教师请假审批完成后,须将《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交人事处留存。
3.所有教师请假都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才能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因突发疾病或突发事件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先向院长电话报告有关事项,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4.教师因病、因事需要续假,须在假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按规定报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及时履行续假手续,应在假满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超过三个工作日或续假未被批准而未能按时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5.教师假期结束后,须及时到学院和人事处报告、销假。中层干部还需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销假。
6.教师请假期间,学院统筹安排好相关工作,不得因请假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其他规定
1.学院按要求严格考勤,如实向人事处报告考勤结果。
2.教师当月擅自离岗的,发现1次由学院给予提醒,累计3次扣当月15%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请事假、病假、旷工需扣发绩效工资的,按《湖南城市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教师一年累计旷工15天,按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学校给予辞退。
4.实行不定期“三查”制度
人事处、纪检监察处每月抽查一次。查记录:查签到的记录,请假的记录。查到岗:查上班时间坐班人员是否在岗。查履职:查上班时间是否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是否存在在办公室炒股、玩网络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等现象。
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在每月的不定期检查后如实向全校通报情况。如发现教师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炒股、玩网络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等,扣除该教师和院长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如果没有制定相应考勤制度,没有明确专人负责考勤,无上、下班签到记录,则扣除院长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纪检监察处根据检查的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2:《湖南城市学院中层干部请假审批表》
附件3:《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签到表》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