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目标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
一、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这表明国家治理体系在形式上体现为一系列规范体制机制的国家制度,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建六个方面,重点在于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经济体制、社会体制、文化体制的完善,实质是运用公共权力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治理能力,就是运用上述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水平和绩效。国家治理现代化,既包括国家制度体系的现代化也包括制度执行能力的现代化。国家制度体系的现代化能够保障制度文明的先进性,坚定制度自信;制度执行能力的现代化能够保障制度文明的有效性,坚定道路自信。社会治理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
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目标
社会治理体制既包括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治理主体、治理范围、治理方式、治理绩效,也包括社会治理体制的本质内涵、价值诉求和基本原则,理应是兼顾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制度系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不仅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主要任务作了具体部署,也让我们领悟到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1)民主法治。(2)公平正义。(3)包容活力。(4)安定有序。
三、社会治理体制创新面临的误区
一是维稳大于维权,导致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价值理性迷失。二是党政包揽替代多元参与,导致社会治理的协同格局难以形成。三是风险控制重于民生建设,导致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路径依赖本末倒置。四是即兴式举措多于制度规范,导致社会治理体制的法治保障不足。
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途径
一是完善社会政策体系。二是构建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三是优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四是建立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五是创新社区治理体系。六是巩固公共安全体系。七是健全社会风险预警和应对体系。八是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监管。
(李湘刚撰稿 龚彬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