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6月16日下午
地点:院长办公室
参加人员:夏建文、易永卿、刘迪香、陈睿瑜、李湘刚、黄惠莲等。
探讨问题: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
本次活动由邹大虬老师主讲,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宪法通常明确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即人民民主专政;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的其他所有内容都是在这一前提下展开的。
第二,宪法在组织政权机构时是从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角度出发的。宪法控制国家权力的基本方法是:(1)规定国家权力的基本范围,超出这一范围,国家权力就无效,即“越权无效”;(2)将国家权力做一定而适当的分工,并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3)国家机关之间互相监督或者制约,使其不形成集权而走上专制;(4)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明确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职责;(5)设定一定的制度和程序,使人民能够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宪法之所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就在于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最能够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地位。
第三,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意义在于:(1)人权处于自然状态,必须通过宪法使其转化为法定形态的公民基本权利。人总是具体地生活在一个国家之中,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人权只能转化为公民权才能变得具体和明确;(2)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相对于国家及国家权力的职责而言的,国家机关通过行使国家权力而使这些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否则,国家即构成失职。
第四,宪法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救济制度。违宪审查实质上是排除和否定那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有损宪法秩序的一切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可能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从法治原则出发,必须为公民设定相应的救济措施。